2007-08年度主題 — 寬恕復和
本年度中心以「寬恕復和」為重點發展之主題。主要的原因是希望培養舍童學習到一套有效處理矛盾衝突的觀念與態度。在今天的香港,暴力事件在社區、家庭,甚至校園中時有出現。能以復和手法化解人際紛爭,比單靠懲處來得更具長遠的效果。
「復和取向」(Restorative Approach)是訓輔界近年流行的理念。這理念認為:違規或犯罪行為均由於人與人、人與團體之間的衝突而導致的。要有效處理這些行為,並建立長遠的人際合作關係,我們必須利用復和調解手法使受害人、犯事者及他們身處之社區團體恢復原來的狀態。
復和手法其實是抗衡「以懲罰為主」(punishment oriented)的管治制度,是近二十年來社會科學之學術新發展。
西方工業革命之後,現代刑事司法制度抬頭,統治者將罪與罰的過程制度化,漸漸發展出一種以阻嚇及懲罰為主的管治制度。這制度把衝突事件交由政府處理,尤其是將大部分的人際紛爭、財物損害、侵犯與欺騙等案件,全歸入「刑事」或「公訴」種類,並以國家通過的法律作為衡量錯與對的惟一標準。於是,政府把許多人際衝突作為視作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並界定為「罪行」,以法律定罪判刑。自此以後,社會上出現以法庭為主的審理制度機構,作為國家與犯事者之間仲裁的地方。法庭上,主控人是政府的起訴代表,被告人則要尋找律師為自己辯護,若然被告人輸掉官司,一般都以懲罰為終局(黃成榮,1998;1999;2002a)。
要是仔細看看,這種報復性司法模式,並不能實踐真正的公義,因為法庭往往只重視法律觀點,忽略了受害人的立場或位置,亦沒有機會容許受害人與犯事者恢復其原來的狀態。更甚者,犯事者經歷了冷酷的審判,服刑後往往失去個人的尊嚴、家人的支援、升學或工作的機會,更有不少罪犯被負面標籤,被視為社會的邪惡分子,失去翻身的機會。有趣的是,報復性司法制度卻不能為受害人帶來很多的好處,受害人在法庭內只會被辯護律師不停質詢,故此普遍感到自己不被尊重。不少受害者失去了財物,即使眼見犯事者被判監、判罰款或判受感化,自己卻完全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另一方面,有些受害人在發生輕微案件後太過憤怒,要藉報警令犯事者得到些教訓,但當警察正式接案後,受害人才發現自己做得太過分,或樂意原諒犯事人,可惜公訴歸公訴,案件的發展已不是受害人可以控制了,最後可能令雙方都有損失。
更嚴重的是這種司法模式的背後思維,強調「報復性」和「標籤化」。在日常生活中亦帶著這些觀念,衝突自然增多。故此,學習以「復和」的觀念來處理衝突,對青少年與人建立和諧關係,明辯是非公義,減少暴力情緒都有一定的幫助。
目標:利用未兩年的時間,透過同工培訓、小組研習及自學方式,先掌握復和調解的理念和技巧;然後,引進中心務服的內涵中;推動員生以復和調解來處理遇到的衝突和矛盾;進而讓舍童甚或家長有機會學習調解的方法與技巧;培養有關的觀念,包括「重視人際復和」、「建立和諧」、「寬恕」、「包容」、「仁義」、「知恥」、「學禮」;學會「接納感受」、「理性思維」、「創意解難」等。使能掌握建立和諧生活的觀念、方法和技巧;體現個人對自己生活掌管的自決能力;減低舍童間嚴重衝突事件出現的機會。
建議施行的步驟及事工:
- 基線調查:同工、舍童、家長對復和公義的認知及認同程度
- 同工學習:探索和掌握復和公義的理念和在中心推行的策略、步驟、方法和技巧
- 訂定指引:訂定體現出復和公義理念的處事、態度及行為指引
- 培養觀念:透過各類形有趣的活動,讓舍童甚或家長學習有關復和公義的觀念,包括「重視人際復和」、「建立和諧」、「寬恕」、「包容」、「仁義」、「知恥」、「學禮」
- 培訓調解員:透過各類形的活動,讓同工、舍童甚或家長學習有關復和調解的方法與技巧
- 建立復和調解機制:讓有關觀念可以體現;讓有關的技巧得到學以致用
- 檢視成效:檢視舍童對有關觀念的掌握程度;學會「接納感受」、「理性思維」、「創意解難」的程度;能感受個人對自己生活掌管的自決能力;能減低舍童間嚴重衝突事件出現的機會
- 報告及推廣:將有關的經驗及成效整理及發表,與有興趣的人士交流
工作配合:
各同工在個人學習、個案工作、家舍活動、小組活動、週會等各方面都可培養舍童有關復和公義的觀念。
我們相信唯有能有效協助我們的孩子健康成長,我們的服務才可顯露其價值;亦唯有讓社會人士看到我們孩子的成就,才能得到社會對我們服務的認許。故此,在努力達到協助孩子健康成長之餘,我們亦樂於與人分享孩子的成就,我們的體會及我們的得著。